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学院党委对本单位的领导,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党委会会议是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策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制定学院党建工作年度计划,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人才工作。

(二)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制定具体办法,把好政治关。

(三)研究决定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中心等设置方案及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任免。向学院党委推荐中层及后备干部人选。

(四)对学院办学方向、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年度经费预算、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研究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奖惩相关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

(八)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四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党章党规、宪法及法律规定。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四)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学院师生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开会。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其他委员提出报书记审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会前应充分酝酿沟通。会议研究多个议题时,应逐项进行。

第六条 会议程序

(一)由议题的提出人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进行汇报。

(二)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

(三)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集体意见。需要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一半为通过。

第七条 讨论研究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有关议题,会前应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等事项时,一般应全体委员出席。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会前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第九条 因故不能与会者应在会前请假,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个人对集体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党组织未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凡属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未经会议研究,一经核实,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

2018年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