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形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负责会议记录。根据需要,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其他列席人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确定。会前分管领导要负责形成初步方案,并与书记院长沟通。会议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根据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五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分析研究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审议确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人才引进、人员调进调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出国出境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受学院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八)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转学转专业、招生、毕业生就业、免试研究生推荐以及相关重要事项。

(九)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考核办法,津贴、酬金、奖金分配方案等。

(十)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一)研究学院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会议程序

(一)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作必要的汇报和说明。

(二)与会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逐一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

(三)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的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时,方可形成决议。需要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研究。遇到特殊情况可向学校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报告,请求裁决。

(四)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公布。

(五)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需在会前、会后提交党组织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纪律要求

(一)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议题,会前应征求缺席人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三)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分管领导负责落实,进展情况要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确需复议的议题,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未作出复议前,必须严格执行。

(四)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会后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五)实行回避制度,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

(六)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发现违反规定的,一经核实,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