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及学校《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精神,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涵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一)重大事项决策

在学院工作中,凡涉及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事项决策。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年度工作计划;

3.党建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培养;

4.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

5.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6.岗位聘任、人事安排及人员的奖惩;

7.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8.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9.国有资产的管理;

10.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中层管理岗位、科研机构干部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未列入预算资金额度在1万(含1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本单位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学院未列入预算1万(含1万)元以上的资金的使用。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所议事项。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校、学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科级干部任免,依照学校党委、行政的规定,做好考察、呈报、备案工作。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之前,领导班子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二)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三)责任追究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四)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