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连续出版物管理办法(试行)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连续出版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连续出版物的规范管理,引导和鼓励学院连续出版物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连续出版物是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我院师生管理、编印、发行的《中俄法学》《河大法律人》《正义之光》。

第三条  连续出版物是学院师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的重要阵地,是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和重要载体。

第四条  连续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连续出版物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机制,实行主编负责制,分管领导对出版物内容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第六条  连续出版物的编印、发行需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为:

(一)连续出版物主编填写《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连续出版物申请表》,向分管领导提交申请;

(二)分管领导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论证,同意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程序完成后,《申请表》由主管领导、主编、院党委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三)连续出版物主编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出版物出版发行情况。

第七条  连续出版物经审批同意编印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内容范围。

第八条  连续出版物若要改变名称、责任编辑、主办单位等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院党委加强出版物的政治方向、思想倾向管理。

第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连续出版物,按照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凡在本办法公布前已出版发行的连续出版物,由院党委办公室统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进行备案登记不得编印发行。

附件: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连续出版物审批表

 

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