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管理,促进我院的对外交流,提升我院的综合实力,扩大我院的学术影响,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全院教职工撰写论文,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交流,以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必须遵循必要、节约、学术、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主题应与教职工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管理和科研任务具有密切关系,并由官方机构、人民团体、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学术组织或社会团体主办。参会教职工应当收到会议会务组正式邀请,并承担实质性任务(如论文录用、主题发言、主持、评议,省级以上研究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等),一般性的旁听会议不予支持。
第五条 凡需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职工应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如与其他工作冲突,应提前办理相关请假、调课手续。
第六条 凡需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均应凭会议正式邀请函,填写《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1)和《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差审批单》。费用在2000元以下者由院主管副院长直接审批,2000元以上者由主管副院长请示院长后决定。会后,申请者须持《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找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字报销,该表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未获取会议举办方正式邀请函的参会者一律不给予任何资助。
第七条 凡未经上述程序自行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者,不得事后要求报销参会费用,所有费用应由参加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 每篇论文只允许派一名人员参加一次学术会议,内容相同的论文原则上只允许参加一次学术会议,特殊情况由主管副院长酌情处理。
第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的会费和差旅费按学校规定报销。与所申请会议无关的支出由申请者自行负担。
第十条 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在报销经费前应主动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并向科研办公室提交《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反馈表》(附件2)。教职工在参会后应至少在教研室或学科范围召开专题汇报会,交流外出学习收获。
第十一条 每年学院将以适当方式公布上一年度本院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获得资助情况一览表,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国大陆举办的各种会议,参加境外会议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由主管副院长请示院长决定;涉及大额经费支出的,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方全额资助、教师全额自费或利用自己科研课题经费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经批准后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附件1: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
附件2: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反馈表
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
姓名 |
|
职称 |
|
本年迄今参加学术会议次数 |
|
会议时间 |
|
会议 地点 |
|
费用及其范围1 |
|
会议名称 |
|
主办单位2 |
|
参会任务3 |
|
论文或发言主要内容 |
|
会议内容与学术价值 |
|
主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备注:
1.主要包括会务费、差旅费。
2.主办年会的学会、研究会名称及其性质;主办研讨会的单位和机构名称及其性质。
3.指主题报告人、小组发言人、大会主持人、小组讨论主持人、评议人、一般代表等。另写明受邀原因即作为学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接受年会邀请,或作为报告人、主持人、评议人接受研讨会邀请。
附件2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反馈表
举办部门 |
|
举办地点 |
|
参加人数 |
|
举办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会议名称 |
|
会议主要程序 |
时间 |
地点 |
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议概况 |
|
单位评价 |
(主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