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一、宗旨
为加强我院研究生学术训练,鼓励高水平成果产出,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学术论文
研究生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满足本办法其他要求的,可以申请认定并计算积分。本院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研究生独立完成予以认定、积分。我院多名研究生署名的成果,排名第一的按70%积分,排名第二的按30%积分,排名第三及以后者不予积分。
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不得低于6千字,或不少于3个完整版面。低于该标准,以及在非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不予认定。确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以及在省级以上重要媒体发表的学术论文参照本办法、学院其他文件、学校的相关规定认定,或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发表在连续出版集刊的论文,按照对应级别期刊论文计算积分,连续出版论文集无级别的,按照一般CN期刊论文积分。
类别 |
积分 |
一般学术会议论文集 |
1 |
省级会议论文集、正义之光、未被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收录的一般CN期刊 |
2 |
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一般CN期刊 |
3 |
公开出版论文集(非连续出版) |
5 |
专科学校学报 |
10 |
普通本科院校学报、省级期刊 |
20 |
SCD来源期刊 |
30 |
核心期刊 |
50 |
法学类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法学类核心期刊 |
60 |
C类期刊 |
80 |
法学C类期刊 |
100 |
其他高水平学术论文参照学校、学院相关制度、文件认定 |
三、纵向科研项目积分
类别 |
主持 |
参加 |
院级研究生研究项目 |
5 |
- |
校级研究生研究项目 |
20 |
1 |
市厅级一般研究项目 |
40 |
2 |
省部级一般项目,市厅级重大项目 |
80 |
5 |
其他高级别科研项目参照学校、学院相关制度、文件认定 |
四、科研成果奖积分
类别 |
第一完成人 |
参加 |
省级研究会一等奖 |
3 |
1 |
市厅级三等奖 |
10 |
3 |
市厅级二等奖 |
20 |
5 |
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 |
40 |
7 |
省部级二等奖,市厅级特等奖 |
80 |
10 |
省部级一等奖 |
100 |
20 |
其他高级别奖励参照学校、学院相关制度、文件认定 |
五、学术著作、教材积分
类别 |
级别 |
积分 |
学术专著 |
重点出版社 |
40+(字数/1万)×2 |
一般出版社 |
30+(字数/1万)×1 |
学术译著 |
重点出版社 |
30+(字数/1万)×1 |
一般出版社 |
20+(字数/1万)×1 |
合著或参编教材 |
(字数/1万)×相应级别系数 |
六、补充说明
1.期刊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加30分,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摘编的加30分,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部分摘编的加20分。发表于一般期刊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视作发表于C类期刊。一篇论文被多次转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积分,不重复积分。
2.参加学术会议宣读论文者,积分权重加50%。
3.期刊级别、范围及重点出版社以当年学校有效文件认定为准。
4.期刊为旬刊、半月刊的,相应论文积分减半。
5.横向课题经费总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认定。
6.主编著作按专著减半积分,合著排名第一为我院研究生的,按主编著作积分。
7.本办法适用以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含挂靠在学院的研究所)为第一完成/署名单位/立项单位的学术成果、项目和奖励等。
8.所有积分奖励成果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论文或著作需提供原件,其他成果需提供立项通知书、规划教材批件、横向课题结项证明、奖励证书等原件。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予以处分。
9.研究生应于国家奖学金评审前申报上一学年成果。项目按立项或结项时间申报,但不得在不同年度重复申报。各类成果、业绩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初步认定,学院审定并予以公示。
10.大力支持和鼓励研究生与导师合作科研。研究生积极协助导师开展科研工作并有论文成果的,酌情奖励积分。
11.本办法由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