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依据《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助贷管理办法》(校发〔2017〕24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在我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不含延期毕业研究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每年9月启动。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

(1)受到党纪、团纪、法律和校纪校规处分者;

(2)不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买卖、代写论文、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伪造业绩者;

(3)在就读期间自行出国(境)留学者;

(4)不按时在校学习,或学位课考试不合格者;

(5)未按时缴清学费报到注册者。

评选前一学年通过重修取得学分者,不得参加当年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和学校各类奖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和标准

层次

等级

获奖比例

奖励标准(元/人/年)

一等

40%

12000元

二等

30%

8000元

三等

30%

4000元

学业奖学金根据各年级人数按比例初次分配。

一年级新生一等学业奖学金优先奖励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及“西部支教计划”返校生,其余名额根据以下类别人数按比例分配:一志愿报考法学研究生(不区分方向)、一志愿报考法律(法学)硕士、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硕士、调剂法学研究生(不含研究方向调剂)、调剂法律(法学)硕士、调剂法律(非法学)硕士。各类型研究生按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排名评审。

二年级、三年级一等学业奖学金优先奖励有较高层次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研究生,其余指标根据研究生年级、类别(学术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学术研究生奖励名额根据各方向人数按比例再分配。人数不足三人(不含三人)的方向合并计算、合并评选。

剩余指标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调节分配。

除优先推荐者外,各类别、方向均严格按照积分排序评选。积分根据申请人前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科研或专业实践业绩、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及思想政治与学风道德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积分各分项占总分的比例为:学习成绩二年级占50%,三年级占30%;科研或专业实践业绩(含项目、论文、著作、专利、案例研究、研究报告、专业实习表彰、设计、创作、比赛、展演等)二年级占30%,三年级占50%;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占10%;思想政治与学风道德占10%。

学业成绩以类别、专业为单位,由各专业导师组评定。科研积分根据《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办法》计算,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及思想政治、学风道德由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日常综合表现评定。各分项积分最终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学院优先推荐有较高层次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研究生,有其他突出的学业表现者亦可优先推荐。取得优先推荐资格的,不受积分限制,但应符合其他条件要求,并实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德育等方面问题一票否决制度。

优先推荐应由研究生提出申请,提交代表性较高层次科研成果,或就突出的学业表现提交书面报告,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陈述,并经专家提问、答辩等环节认定。

有多名研究生获得优先推荐资格的,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其成果层次、份量等因素排名(不区分年级、类别、方向)。

第九条  监督程序。参评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本次参评与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并视其造成的影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未尽事宜由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19年9月25日